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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联社与王某甲、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75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敏,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淳风园居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75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

执行人王敏,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淳风园居民小区。

被执行人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袁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4222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西莲证经字第708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敏、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其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12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敏抵押之车辆进行扣押,现车辆正在评估之中。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标的125000元,现本案正在评估阶段暂无法估算未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7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