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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林、沈一方、赵晓青、张佳敏与石俊祥过失致人死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希林。 申请执行人:沈一方。 申请执行人:赵晓青。 申请执行人:张佳敏。 被执行人:石俊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希林、沈一方、赵晓青、张佳敏与被告石俊祥过失致人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希林。

申请执行人:沈一方

申请执行人:赵晓青

申请执行人:张佳敏。

被执行人:石俊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希林、沈一方、赵晓青、张佳敏与被告石俊祥过失人死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石俊祥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石俊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伊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