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齐立保字第294号 申请人:赵士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王宁,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汤洪福,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赵士宝与被申请人王宁、刘军、汤洪福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士宝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宁、刘军、汤洪福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宁、刘军、汤洪福的银行存款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