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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鲁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68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59号。 负责人王成军,主任。 被执行人鲁娟,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68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59号。

负责人王成军,主任。

执行人鲁娟,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蓼叶沟村五组87号。

被执行人张树斌,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蓼叶沟村五组8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201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娟、张树斌给付其借款本金189572.11元、利息716.57元(截止2015年3月20日止),共计190288.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鲁娟已将全部案件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201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