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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芳、王树根与方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806号 原告何玉芳。 原告王树根。 委托代理人周明川,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敏。 原告何玉芳、王树根与被告方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夏飞适用简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806号

原告何玉芳。

原告王树根。

委托代理人周明川,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敏。

原告何玉芳、王树根与被告方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员古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玉芳、王树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川,被告方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玉芳、王树根诉称,被告方敏系原告何玉芳的女儿。因方敏原住房屋于2004年拆迁,方敏遂搬至何玉芳、王树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大石东路的房屋(简称案涉房屋)居住。何玉芳、王树根自2014年1月起就要求方敏搬离其住所,方敏却一直以拆迁房屋未安置为由强行居住。双方不断争吵,方敏肆无忌惮砸坏家中所有物品,并对何玉芳大打出手。何玉芳、王树根迫于无奈,多次报警,希望能够协调解决纷争,但方敏变本加厉,要求何玉芳、王树根转移房屋产权,搬离住所。虽然方敏是何玉芳的女儿,但其早已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既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还侵占母亲何玉芳唯一的住所,性质恶劣。据此,何玉芳、王树根请求法院判令:1.方敏立即停止侵占,腾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大石东路的房屋;2.方敏赔偿何玉芳、王树根经济损失6 000元(自2014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每月按500元计算)。

被告方敏辩称,1.王树根是方敏的继父,案涉房屋是方敏父亲留下的遗产,与王树根没有关系。2.虽然王树根享有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但方敏作为何玉芳的女儿有权在房屋内居住。据此,方敏请求法院驳回何玉芳、王树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敏系何玉芳与其前夫之女。1987年7月3日,原告何玉芳与原告王树根再婚。何玉芳与王树根均为成都市气象局职工,1990年何玉芳与王树根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1998年成都市气象局调整分配的福利房,何玉芳与王树根分配的福利房调整为现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大石东路的房屋(权2902584,62.27平方米)。

2014年7月18日,何玉芳与王树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案涉房屋由何玉芳享有32.27平方米的份额,王树根享有30平方米的份额。2015年2月26日,何玉芳与王树根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方敏与何玉芳、王树根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中。

2015年1月21日,方敏与何玉芳、王树根发生纠纷,王树根报警,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局草堂派出所的《接(报)处警登记表》记载:王树根报警称:2015年1月21日9时许,在案涉房屋内,方敏将家中东西砸坏。处警人员吴俊、周松于9时30分抵达现场,了解到:方敏因与何玉芳在房屋分割上意见不合,在家中发气。2015年2月11日,何玉芳、王树根与方敏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15年2月5日成都市气象局出具的证明、接(报)处警登记表、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何玉芳、王树根系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方敏虽系何玉芳的女儿,其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应征得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并不得妨害按份共有人行使物权,但方敏多次与何玉芳、王树根发生纠纷,影响到了何玉芳、王树根正常生活,故何玉芳、王树根要求方敏停止侵占,腾退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方敏辩称案涉房屋系其父亲的遗产,其有权居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案涉房屋系何玉芳、王树根生活居住的处所,并未用于对外出租,方敏居住在该房屋中,未给其造成租金损失,故何玉芳、王树根要求方敏赔偿经济损失6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方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何玉芳、王树根腾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大石东路的房屋(权2902584,62.27平方米);

二、驳回何玉芳、王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古夏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