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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0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中,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中华村七组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郭养军,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步昌步一村二组村民,住该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0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中,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中华村七组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郭养军,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步昌步村二组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大荔县北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北段。

法定代表人仇万朝,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养军、大荔县北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其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金等合计409312元、案件受理费5848元,共计4151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养军、大荔县北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家中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程序。申请执行标的415160元,未受偿415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