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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887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醍国际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四厂振兴二楼五号。 被执行人耿琳,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887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醍国际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四厂振兴二楼五号。

执行人耿琳,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香醍国际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热电厂第二家属院13号楼2单元202室。

申请执行人陈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琳给付其借款1000元及所产生的滞纳金197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2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耿琳在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资1000元,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下余案件款297未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人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297元,已受偿1000,未受偿2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8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