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利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B6区凤城五路北侧0号雅荷春天一期4幢2单元20903室。 法定代表人傅光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利盛物资有限公司给付其贷款177080元、案件受理费3892元及公告费800元,共计1817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利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法应先退出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0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