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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819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住该村225号。 被执行人高贤贵,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暂住西安市灞桥区洪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819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村民,住该村225号。

执行人高贤贵,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暂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惠东村。

申请执行人王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贤贵给付其医疗费、误工费、剃头费共计1165.43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1190.43,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贤贵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当阳市淯溪镇水田湾村四组,故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灞执字第0081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