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396号 法定代表人ZHANGAIQIAN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加国。 本院受理原告欧麦奇(苏州)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加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吴中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欧麦奇(苏州)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加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