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433号 申请执行人倪金玲,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三组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沣渭电信局宿舍。 被执行人赵创业,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三组村民,住该村组320号。 申请执行人倪金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灞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创业给付其2014年8至2015年1月孩子抚养费4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创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倪金玲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法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4800元,未受偿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