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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姚某。 被害人王某甲。 被害人陈某甲。 被害人施某。 被害人余某。 被害人周某甲,1970年5月13日。 被害人王某乙。 被害人王某丙。 被害人李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姚某。

被害人王某甲。

被害人陈某甲。

被害人施某。

被害人余某。

被害人周某甲,1970年5月13日。

被害人王某乙。

被害人王某丙。

被害人李某。

被害人陈某乙。

被害人吴某。

被害人谢某甲。

被害人薛某甲。

被告人建平,个体经营棋牌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苏州市姑苏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羁押审查),2014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顾尤君,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建平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3月27日、4月28日、4月30日、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锡轶、代理检察员王玉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余某、王某乙、吴某、王某丙、薛某甲、周某甲、谢某甲、施某、王某甲、姚某、李某、陈某甲、陈某乙、被告人王建平及其辩护人顾尤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建平单独或伙同徐某(另案处理)明知无偿还能力,通过举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虚构工地投资、购买购物卡、经营生意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王某甲、余某等人人民币共计7844398.70元(以下涉及货币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吴某房屋抵押贷款115875.14元;

2.2013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棋牌室进货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38560元;

3.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沈某18000元;

4.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投资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姚某共计91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6月7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姚某17000元;

(2)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姚某11300元;

(3)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姚某27600元;

(4)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姚某36000元;

5.2011年底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做生意、进货、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共计10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底,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做生意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共计70000元;

(2)2012年7月7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棋牌室进货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共计12000元;

(3)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周某乙共计19000元;

6.2011年7月、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儿子疏通关系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2次骗取被害人谢某乙共计79500元;

7.2012年底,被告人王建平明知无还款能力,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向被害人顾某借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07)、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53×××17)、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43×××50)、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40×××91)、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52×××11),后被告人王建平持上述5张信用卡透支,造成被害人顾某损失共计55515.8元;

8.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投资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共计25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9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57000元;

(2)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36000元;

(3)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100000元;

(4)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其儿子生病开刀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20000元;

(5)2014年4月9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程某、朱某夫妇40000元;

9.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加油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俞某44400元;

10.2012年2月、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为其儿子疏通关系、看病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李某50000元;

11.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卖房、投资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余某共计11717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90000元;

(2)2013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卖房给被害人余某为事由,并以承租支付租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308000元;

(3)2013年9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113750元;

(4)2013年10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280000元;

(5)2014年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360000元;

(6)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余某200000元;

12.2008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做香烟生意、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8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做香烟生意等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45000元;

(2)2009年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棋牌室经营需资金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5000元,

(3)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需要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28000元;

13.2008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薛某乙共计20000元;

14.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家庭困难,虚构投资、买房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49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2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家庭困难,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4000元;

(2)2011年11月、1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44200元;

(3)2012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投资棋牌室,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8000元;

(4)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棋牌室进货,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9200元;

(5)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棋牌室进货,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9400元;

(6)2014年3月、4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借钱还房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35000元;

15.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丙726011.3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建平谎称投资香烟生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08800元;

(2)2011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投资香烟生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丙房屋抵押贷款342811.39元;

(3)2012年,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丙40400元;

(4)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丙139000元;

(5)2014年4月3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丙95000元;

16.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469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110000元;

(2)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189000元;

(3)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王建平谎称经营螃蟹生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60000元;

(4)2014年1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小老板可以代为支付汽车贷款,以及工地急需资金投资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夫妇110100元;

17.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戊569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110000元;

(2)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176000元;

(3)2013年11月30日、12月1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235400元;

(4)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48500元。

18.2013年7月、8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采购物品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谢某甲412567.01元;

19.2008年7月、2011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严某、薛某甲夫妇银行抵押贷款203824.9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