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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姑苏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宁。2007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撤销前罪宣告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姑苏刑初字第00192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宁。2007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撤销前罪宣告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2月15日经减刑释放。2012年6月因赌博被原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宁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曼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宁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曼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凌晨,王某甲在本市金门商市丽歌KTV唱歌期间,因不满被害人曼某与赵某举止亲密,遂电话纠集朱某、钱某。被告人曹宁得知王某甲有事,遂与朱某、钱某一起赶至金门商市大帅府门口,与王某甲、钱某等人一起追赶被害人曼某。期间被害人曼某倒地,王某甲上前用双截棍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曹宁持刀捅被害人,钱某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告人曹宁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曼某心包和左心室、左上肺破裂。经鉴定,被害人曼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曹宁的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被告人曹宁当庭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凌晨,王某甲与赵某、曼某等多人一起在本市金门商市丽歌KTV唱歌时,王某甲因曼某与赵某举止亲密而对曼某暗生不满,遂电话纠集朱某、钱某到场。被告人曹宁得知王某甲叫人,遂随朱某、钱某一起赶至金门商市楼下,与王某甲、钱某一起追打曼某,在曼某不慎倒地后,王某甲、钱某分别用双截棍、拳脚殴打被害人曼某,被告人曹宁持刀捅刺被害人曼某。被告人曹宁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曼某心包和左心室、左上肺破裂。经鉴定,上述二处损伤分别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曹宁被抓获归案,并查获作案工具折叠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曼某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2月8日0时许,其在金门商市的丽歌KTV唱歌,包厢内当时有一男子,离开时,有人喊“拦住他”,另2名男子拦住其,其先被踢了一脚,然后被三人拳打脚踢,直到有人喊出血了,其被送到医院。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王某甲就是包厢内的男子。

2.证人王某甲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8日凌晨在丽歌KTV,其因看1名男子不顺,便打电话让朱某、钱某到丽歌KTV,那男子下楼后,其先打了他一个耳光,钱某也打了他一个头皮,那男子逃走时摔倒了,其与钱某、曹宁追了上去,其从曹宁手上拿了双截棍打那男子头部、上身,那男子蜷缩着用手抱头,曹宁在那男子左边拳打脚踢。其没有看到曹宁用什么工具,回家后看到手上有血,想到曹宁身上平时带匕首,打电话问朱某,朱某说曹宁把人捅了。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被害人曼某可能是被捅伤的男子。

3.证人钱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8日凌晨,王某甲打电话让其和朱某、曹宁到石路金门商市楼下,其一个人下楼后,看到王某甲用拳头打一男子,其也打了那男子2拳。那男子往北逃跑,其与王某甲追,王某甲边追边掏出1个双节棍,并先追上了那男子,其追上时该男子已经倒在地上,其与王某甲踢了该男子几脚。

4.证人朱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8日凌晨,王某甲让其到金门商市楼下,其看到王某甲和1名20多岁的男子相互推搡,那男子逃跑,几人在后面追,追上后,王某甲、钱某、曹宁围上去用拳头打该男子,王某甲还用双节棍打那男子,过了会儿曹宁跑来说“我动家伙了,我先跑了。”后王某甲打电话,其告诉王某甲曹宁动家伙了,二人乘坐出租车离开时,其看到曹宁用餐巾纸擦刀上的血。

5.证人王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8日早上,其到曹宁住的布丁酒店232房间,曹宁讲他昨晚捅死了个人,还从卫生间拿出一把折叠刀,说就用这把刀捅人的,后曹宁将刀藏在了电视机下面,直到被民警抓获,其便配合民警在曹宁的房间电视机里找到1把银色的刀。

6.证人黄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2月9日9时许,曹宁打电话问其,市立医院北区前两天是不是有个被刀砍伤的男伤者,10时许,曹宁发短信息问“膀子上也应该有刀伤吧,是不是总共有3个匕首刺处”。

7.证人秦某甲、汪某、赵某证言笔录证实,其看到王某甲用双节棍打1名男子,秦某甲还证实“小青龙”对该男子拳打脚踢,该男子被人扶走时手捂着肚子,都站不直了。辨认笔录证实秦某甲指认钱某就是“小青龙”。

8.证人张某甲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7日其过生日,其喊小姐妹及曼某、“老王”等人一起唱歌,次日零时许,“老王”气冲冲出去打电话,让几个人马上过来,后“老王”追着曼某打,曼某躺在地上。

9.证人张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7日晚,“小妖”过生日几人一起唱歌,后看到“老王”和几个男子一起打1名男子,其将他们拉开,被打的男子跑了,“老王”等人追,其追上时看到“老王”和1名矮个男子及另几名男子又在打那男子,其中“老王”用双节棍打那男子,“老王”等人离开后,其将那男子扶起来,发现他流血了,其与秦某乙将他送到医院。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王某甲是“老王”,被害人曼某是被打受伤的男子。

10.证人秦某乙证言笔录证实,“老王”追一名男子,那名被追的男子受伤了,其与张某乙将他送到医院。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王某甲是“老王”。

11.被告人曹宁的当庭供述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

12.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拍摄的短信照片、短信内容证实,从被告人曹宁的手机提取了通讯记录、短信内容,短信显示在黄某讲被害人主要是胸部受伤的情况下,被告人问“脖子上也应该有刀伤吧”,“总共是不是有3个匕首刺处”。

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2014年12月10日18时许对本市布丁酒店道前街店323房间进行搜查,在电视机底部的夹层内查获银色折叠刀1把。

14.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证实从汪某处调取双节棍1根。

15.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制作说明书证实,作案人于2014年12月8日凌晨手持物品在案发现场周边逃跑,1时15分有一男子进入布丁酒店323房间。

16.苏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苏州市立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影像学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曼某受伤后到医院救治的情况。

17.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苏公物鉴(临床)字(2014)801号、(2015)21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曼某的损伤为心包破裂、左心室破裂、左上肺破裂,分别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18.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苏公物鉴(法物)字(2014)746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曹宁口腔拭子与折叠刀刀柄擦拭物的相关基因座相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