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伟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恢字第001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南。 法定代表人孟国栋,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 市长乐坡公路南侧。 法定
    

西安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恢字第001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灞桥区十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南。

法定代表人孟国栋,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

市长乐坡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曲秀芳,经理。

被执行人梁伟,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工商管理局新城分局幸福路工商所干部,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73号院3号楼3单元42号,系曲秀芳之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6)灞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梁伟名下银行存款32745.6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同时将被执行人梁伟名下工资账户冻结。案件款32745.6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下余款项全部执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标的786648.02元,执行标的152745.66元,未受偿633902.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恢字第00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