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恢字第001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南。 法定代表人孟国栋,经理。 市长乐坡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曲秀芳,经理。 被执行人梁伟,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工商管理局新城分局幸福路工商所干部,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73号院3号楼3单元42号,系曲秀芳之子。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6)灞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梁伟名下银行存款32745.6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同时将被执行人梁伟名下工资账户冻结。案件款32745.6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下余款项全部执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标的786648.02元,执行标的152745.66元,未受偿633902.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恢字第00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