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齐立保字第431号 申请人:赵士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潘友明,男,汉族,住济南长清区。 被申请人:李文生,男,汉族,住济南长清区。 被申请人:李华峰,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赵士宝与被申请人潘友明、李文生、李华峰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士宝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友明、李文生、李华峰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友明、李文生、李华峰的银行存款15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