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104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婵,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空军工程学院集体。 被执行人陆永芳,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刘庄村四队20号。 被执行人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村48号。 法定代表人崔肇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2015)宁银国立证字第330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永芳、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其案件款571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永芳名下银行存款11722元扣划至本院,现已发放申请人。现申请人提交撤案申请,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案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灞执字第0104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