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21号 原告:许龙,男。 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与被告张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龙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许龙负担。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