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苏俊生,男,1960年9月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俊生与被告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俊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俊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俊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苏俊生负担。 审 判 长 魏 方 审 判 员 张春英 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