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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正辉诉金新民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人:屈正辉。 被执行人:金新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正辉诉被告金新民交通肇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金新民的财产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伊执字第465号

申请执行人:屈正辉。

执行人:金新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正辉诉被告金新民交通肇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金新民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金新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正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新民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伊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代理审判员 熊    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