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薛执字第01462-5号 申请执行人庄传静。 被执行人褚洪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褚洪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褚洪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褚洪力在中国工商银行16×××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43.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