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新执保字第120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金悦,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金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悦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71360.2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金悦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71360.2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思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