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晃执字第45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东。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晃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胡家洪申请执行新晃秦箭炉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新晃秦箭炉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5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51003.75元,目前剩余债权51003.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晃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英军 审判员 杨建清 审判员 蒲华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