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36号 原告新疆阿拉尔金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阿拉尔七团玛滩镇工业园区原老油库处。 法定代表人李世胜,任董事长。 被告乌苏市新海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乌伊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马奎军,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阿某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某新海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新海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阿拉尔金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阿拉尔金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