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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忠山与芜湖市天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芜执字第00247-1号 申请执行人:承忠山,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西路。 被执行人:芜湖市天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商品交易博览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芜执字第00247-1号

申请执行人:承忠山,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西路。

被执行人:芜湖市天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商品交易博览城G01#楼。

法定代表人:许宗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执字第00247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天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天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