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720号 法定代表人武力民,执行董事。 被告金志刚。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盛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盛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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