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吴江市盛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金志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720号 原告吴江市盛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力民,执行董事。 被告金志刚。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盛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720号

原告吴江市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力民,执行董事。

被告金志刚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盛柯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