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940-1号 申请人: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琼,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成长,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曹丽云,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中联村楼下俞自然村。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芜执字第0094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曹丽云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曹丽云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