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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与芦笛、林晓琴、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鑫龙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5375号 原告何勇。 被告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笛,职务不详。 被告芦笛。 被告林晓琴。 被告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波,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鑫龙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5375号

原告何勇

被告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笛,职务不详。

被告芦笛

被告林晓琴。

被告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波,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鑫龙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征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勇与被告四川启明星蜀达电气有限公司、芦笛、林晓琴、四川大诚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鑫龙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勇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邱 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