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207-1号 代表人陈焕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业玲,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桑克平,男,1961年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程刚,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山东冠龙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孙启胜,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山东集宝物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莱芜市三光同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小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桑立卫,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业玲、桑克平、程刚、孙启胜、莱芜市三光同宇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刚除被法院依法轮候查封的房产外,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