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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程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20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陈焕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业玲,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桑克平,男,1961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20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陈焕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业玲,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桑克平,男,1961年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程刚,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山东冠龙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孙启胜,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山东集宝物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执行人莱芜市三光同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小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桑立卫,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业玲、桑克平、程刚、孙启胜、莱芜市三光同宇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刚除被法院依法轮候查封的房产外,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