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何国珍。 原告宁志平。 原告宁志刚。 原告陈习珍。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吕凤军。 被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昭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成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厚良,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负责人吴玉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浩,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何国珍、宁志平、宁志刚、陈习珍与被告吕凤军、被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山峰混凝土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简称中华联合财保温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古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国珍、宁志平、宁志刚、陈习珍的委托代理人许国美,被告吕凤军,被告山峰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成勇、谢厚良,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温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国珍、宁志平、宁志刚、陈习珍诉称,2014年4月4日8时1分许,被告吕凤军驾驶被告山峰混凝土公司所有的川A***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与光华南三路交叉口,遇直行方向信号灯为绿灯时右转撞上宁光辉,致宁光辉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吕凤军因驾驶超载20余吨的川A***86号车右转未避让正常行驶的直行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宁光辉因所驾的电动自行车属摩托车而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而事实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宁光辉死亡的原因是,吕凤军超载20余吨的情况下,在信号灯路口未避让宁光辉所致。宁光辉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何国珍系宁光辉之妻,宁志平、宁志刚系宁光辉之子,陈习珍系宁光辉之母,据此,何国珍、宁志平、宁志刚、陈习珍请求法院判令:1.吕凤军负事故全部责任;2.吕凤军、山峰混凝土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488217.50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40857.50元)、丧葬费20897.5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5000元、遗体创面修复费28000元,共计542217.50元;3.中华联合财保温江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吕凤军辩称,1.对交管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川A***86号车登记在山峰混凝土公司名下,在中华联合财保温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华联合财保温江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吕凤军垫付了12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据此,吕凤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山峰混凝土公司辩称,何国珍、宁志平、宁志刚、陈习珍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按照交管部门划分的责任进行赔付。吕凤军系山峰混凝土公司的员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他答辩意见与吕凤军的一致。据此,山峰混凝土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温江公司辩称,1.根据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吕凤军所驾的川A***86号车超载行驶,中华联合财保温江公司在商业险赔付范围内免赔10%。2.何国珍、宁志平、宁志刚、陈习珍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按照交管部门划分的责任进行赔付。3.何国珍、宁志平、宁志刚、陈习珍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8时许,吕凤军驾驶川A***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成都市光华大道由温江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行至成都市光华大道与光华南三路交叉口,直行方向信号灯为绿灯时右转,遇同向宁光辉驾驶电动二轮车直行,吕凤军所驾车与宁光辉所驾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宁光辉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川A***86号车在事故前瞬时速度无法计算;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的属性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事故前瞬时速度无法计算。经对川A***86号车进行称重,该车满载总质量为45490千克,空载总质量为1420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10605千克,实际超载20685千克。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为,吕凤军驾驶超载的车辆在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宁光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吕凤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宁光辉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吕凤军垫支现金120000元。宁光辉的家属支付了殡仪服务费18300元、遗体整形整容费28000元。 另查明,1.宁光辉生于*年*月*日,其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生前居住在城镇,且在城镇务工。何国珍系宁光辉之妻,二人育有两子即宁志刚、宁志平。陈习珍系宁光辉之母,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生于*年*月*日,陈习珍除宁光辉外,还育有一子宁卫民。宁光辉之父已先于其去世。2.川A***86号车登记在山峰混凝土公司名下,在中华联合财保温江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该条款字体被加黑加粗。山峰混凝土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上载明:“投保人声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山峰混凝土公司在该投保人声明处签章。3.吕凤军系山峰混凝土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宁光辉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苍溪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东溪县东溪镇大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收条、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户口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