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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素兰与安阳市岷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焦素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光远。 被告安阳市岷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 被告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素兰诉被告安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焦素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光远。

被告安阳市岷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

被告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素兰诉被告安阳市岷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素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岷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5元,由原告焦素兰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姬丽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