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初字第137号 原告焦素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光远。 法定代表人张玉生。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素兰诉被告安阳市岷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素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岷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5元,由原告焦素兰负担。 审 判 长 马小新 审 判 员 张小桢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姬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