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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煜欣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901-1号 申请执行人魏煜欣,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坡华丰园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高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901-1号

申请执行人魏煜欣,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坡华丰园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

执行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魏煜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天然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合计2164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2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因申请执行人魏煜欣无法联系,现将案件款存放于法院账户,待联系到申请执行人魏煜欣后予以发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