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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彬与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17号 申请执行人胡彬,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28号。 被执行人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5幢21603室。 法定代表人邹友明,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17号

申请执行人胡彬,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28号。

执行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5幢21603室。

法定代表人邹友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其经济损失25955.33元、案件受理费1098元及公告费800元,共计27853.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彬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法先退出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