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93号 原告:苏舟,男。 委托代理人:宋敏,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强,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0年立案受理原告苏舟诉被告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永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程家德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