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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舟与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93号 原告:苏舟,男。 委托代理人:宋敏,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强,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0年立案受理原告苏舟诉被告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93号

原告:苏舟,男。

委托代理人:宋敏,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强,男。

本院于2015年3月10年立案受理原告苏舟诉被告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永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程家德

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

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