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779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荣,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双马行政村庙上自然村。 被执行人:许庆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新都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庆忠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家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