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冉华。 委托代理人吴亮,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萍。 第三人罗秀琼。 原告杨伟与原告冉华与被告赵萍及第三人罗秀琼、林丙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