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98号 法定代表人洪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学明。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长益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