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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金来利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汪惠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吴江商初字第0087号 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云梨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惠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昌,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吴江商初字第0087号

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云梨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惠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昌,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金来利纺织整理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双阳村。

法定代表人汪惠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汪惠光。

委托代理人朱全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巧凤。

被告叶忠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金来利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汪惠光、潘巧凤、叶忠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潘巧凤、叶忠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潘巧凤、叶忠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鲈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潘巧凤、叶忠良的起诉。

本案继续诉讼。

审判员  戴顺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