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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余天宝、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19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朝淳,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天宝,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19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朝淳,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天宝,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执行人:王敏,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天宝、王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天宝、王敏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傅有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