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7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任团长。 被告李晓,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第一师七团八连承包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与被告李晓、吴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晓、吴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