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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与李晓、吴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71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玛滩镇。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任团长。 被告李晓,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第一师七团八连承包户。 被告吴静,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71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七团。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玛滩镇。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任团长。

被告李晓,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第一七团八连承包户。

被告吴静,女,年龄不详,汉族,第一师七团八连承包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与被告李晓吴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晓、吴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七团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