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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厚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320-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厚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济南厚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320-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厚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济南厚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