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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晨与杨花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829号 申请执行人舒晨,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村小学学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村。 法定代理人舒文峰,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829号

申请执行人舒晨,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村小学学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村。

法定代理人舒文峰,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咸阳市电信分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4楼2号,系申请执行人舒晨之父。

被执行人杨花,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

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王柯寨村1组村民,住该村组。

申请执行人舒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花给付其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抚养费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花已将全部案件款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舒晨,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关于杨花给付舒晨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