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麻行审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谭洋,男,局长。 被执行人滕树贵,男,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柴立巧,女,农村居民。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3)第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5382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书及麻人口征字(2013)第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滕树贵、柴立巧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5382元的义务,逾期不主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滕树贵、柴立巧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键 审 判 员 郑 卫 华 审 判 员 曾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路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