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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与戚明田、戚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39号 原告:代万里,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戚明田,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 被告:戚明成,男,1975年4月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139号

原告:代万里,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戚明田,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

被告:戚明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

原告代万里诉被告戚明田、戚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万里到庭参加诉讼。戚明田、戚明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万里诉称:戚明田因需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为了慎重起见,戚明成作了担保。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万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1、代万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万里的身份情况。2、戚明田、戚明成的人口信息复印件。证明戚明田、戚明成的身份情况。3、借据。证明本案借款及约定情况。

戚明田未答辩。举证:1、说明一份。2、证明一份。3、2015年3月31日收条。证据1-3证明代万里从其处拉走40箱酒(古井福满门原浆酒)及给付代万里现金1000元。

戚明成既未答辩亦未举证。

因戚明田、戚明成未到庭,对代万里所举证据1-3未发表质证意见。代万里对戚明田所举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从戚明田处拉走40箱酒属实,但是并不是戚明田所讲价值2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万里所举证据1-3与戚明田所举证据3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戚明田所举证据1、2证明代万里从其处拉走40箱酒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认定,但未注明每箱酒的价格且代万里对其价格不予认可,对其要求抵付借款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12月26日,戚明田向代万里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据,内容如下:“今借代万里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戚明田担保人戚明成”。后经代万里催要,戚明田于2015年3月31日给付现金1000元,2015年4月12日,代万里从戚明田处拉走40箱酒,代万里出具证明:“今拉戚明田古井福满门酒原浆酒肆拾箱代万里”。余款24000元未予还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对代万里要求戚明田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戚明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戚明田未答辩,其提供证据证明已用40箱酒抵付借款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该证据仅仅能证明代万里从其处拉走40箱古井福满门原浆酒,至于酒的价款未约定,价值多少不清,故无法抵付,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戚明成既未答辩也未举证,视为其放弃本案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戚明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代万里借款24000元。

二、被告戚明成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代万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戚明田、戚明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