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034-1号 被执行人李春波,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邹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南传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春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