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夏金马与薛华春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686号 申请执行人:夏金马,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鲁村行政村蔡塘自然村。 被执行人:薛华春,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686号

申请执行人:夏金马,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鲁村行政村蔡塘自然村。

执行人:薛华春,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1567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薛华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薛华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华春银行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