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785-1号 申请执行人苑继南,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济南牙膏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苑继荃,女,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苑继华,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济南市铁路瑞通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苑继生,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苑继南、苑继荃、苑继华与被执行人苑继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