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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郑某乙与郑某丙、郑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277号 原告郑某甲,****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年**月**日出生。 原告郑某乙,****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年**月**日出生。 被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277号

原告某甲,****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年**月**日出生。

原告郑某乙,****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年**月**日出生。

被告郑某丙,****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年*月**日出生。

被告郑某丁,****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年*月**日出生。

第三人李某甲,****年*月**日出生。

第三人李某乙,****年*月**日出生。

原告郑某甲、郑某乙与被告郑某丙、郑某丁、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诉称,原被告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与第三人系外甥关系。父亲郑某于****年*月**日、母亲袁某于****年**月*日相继死亡。(原、被告姐姐郑戊于****年*月*日去世)。其父母所留遗产**村**号房屋一处,由被继承人、原告母亲与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年*月**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面积为:***平方米。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生前所拆迁安置的***平方米房屋,**村**号。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称诉争房屋青岛市市**村**号房屋已被拆除,新安置房屋尚未建成。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已被拆除,诉讼标的物已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甲、郑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