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1918号 申请执行人:尹艳丽,女,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海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玉旗,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白球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汤亮,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焘,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玉旗,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陶其亮,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汤亮,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汤世富,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执行人:吴尚香,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殷勇,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海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白球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瑞锋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奇源矿产品有限公司、胡玉旗、陶其亮、汤亮、汤世富、吴尚香、殷勇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