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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袁铭松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16号 移送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袁铭松,曾用名袁明兴,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袁铭松罚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16号

移送执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人袁铭松,曾用名袁明兴,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袁铭松罚金[案号(2014)穗天刑初字第1562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铭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铭松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袁铭松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8月31日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证实袁铭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9月16日调查证实袁铭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袁铭松在监狱服刑。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罚金2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袁铭松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刑初字第156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