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16号 被执行人袁铭松,曾用名袁明兴,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袁铭松罚金[案号(2014)穗天刑初字第1562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铭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铭松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袁铭松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8月31日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证实袁铭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9月16日调查证实袁铭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袁铭松在监狱服刑。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罚金2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袁铭松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刑初字第156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