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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琼与丁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何国琼。 委托代理人谢万勇,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进,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杰成。 原告何国琼与被告丁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何国琼。

委托代理人谢万勇,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进,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杰成。

原告何国琼与被告丁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国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国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何国琼承担。

审 判 长  张千书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晓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