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418号 原告何国琼。 委托代理人谢万勇,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进,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杰成。 原告何国琼与被告丁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国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国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何国琼承担。 审 判 长 张千书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晓淇 |